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杏坛宠物用品,杏坛宠物用品店在哪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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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八月十七日广东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事件为什么不定性为过失杀人?

八月十七日广东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***为什么不定性为过失***?

这个判决完全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,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整个事故的过程:

18日下午,在佛山顺德杏坛罗水市场前,一位阿婆被狗绳绊倒,前额着地身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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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事情经过:遛狗的是一个12至13岁的小女孩,而且还不是狗主人,那只大白狗有80斤左右,当时看到一只小白狗,大狗就追上去,挣脱了小女孩牵着绳子,从视频看,速度非常快。狗绳绊倒了老人,致老人前额着地,抢救无效死亡。

事后老人家属表示,不会过于追究责任。对记者说:“我们不需要帮助,只想安静地处理这件事情。”这个事情之所以没有定性为过失***,第一,家属不想追究肇事狗的主人的法律责任。第二,法律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,属于过失犯罪,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。过失致人死亡,包括行为对结果可以预见性,还有不可预见性,结果是不可预见性行为,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
这个***的结果是不可预见性的,所以狗主人没有刑事责任。民事责任肯定是有的,他们已经私了相关赔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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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这个结果没有什么异议,我们应该相信国家法律的公正,别无事找事。不懂的话,就上网查一下法律知识,认真学习一下

广东佛山一名12岁小女孩偷偷溜了邻居家的狗,导致了一位88岁老人死亡的***什么不定性为过失***?

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叫做过失***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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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过失***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***、由于疏忽造成的***、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。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。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。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。

通过这个概念,我们应该注意一个点就是“过失”两个字,而过失就是疏忽造成的***。

但是从整个***发生的过程来看,真的是小女孩的疏忽导致***吗?事情的经过是小女孩牵着邻居家的狗到镇上去遛狗,她手里是牵着狗绳的,可是走着走着,狗看见了前面另外一只狗,狗出于本能喜欢追逐,于是大狗挣脱小女孩牵着的绳索,飞快地追起前边的狗。

狗在奔跑的过程中,绳索一直在地上拖着,由于狗的体重达到七八十斤,所以绳索在飞速跑动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力量。

这种力量很大,绊倒了瘦弱的88岁的老人,老人往后一翻,重重摔在地上前,额着地流了一地的血,最终死亡。

从这过程看,小女孩并不是没有对狗进行管理,而是管理了却超出了自己能力之外发生了意外***,导致老人死亡。

因此,不能定性为是她过失***。对于邻居来说,他的狗原本是绑在大门口的,是有管理,后来管理权交在了小女孩的手中,小女孩也有管理,最终导致这样意外的结果,谁都不愿意。它属于非人力所能左右的因素导致的,所以不属于过失***,只能属于意外事故。

然发生这样的意外,造成了巨大的损失,小女孩跟邻居都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,只是他们属于民事赔偿范围,对狗的主人来说,他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,而小女孩不应该把狗牵到大街上,也有一定的错误。

八月十七日广东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***为什么不定性为过失***?

根据报道情况,宠物主人是约12岁的小女孩。按照我们刑法规定,未满十四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,也就是说这个年龄段的人不管实施了什么行为,都不会构成犯罪。所以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,女孩怎么都不会上升到刑事层面。

从整个***来看,宠物狗绊倒老人,但这不是女孩故意造成。至于过失方面,如果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,并且具有预见义务,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从***来看,这个事情有可能是宠物狗看到其他狗从而狂奔所致。若是因此而挣脱,最后产生这个***,确实也不好认定为主人存在过失。不过,作为宠物主人到场之后,对于绊倒的老人是负有法律救助义务。女孩当场离开,这个确实存在不作为的救助义务。若是因此而导致老人没有及时得到救治死亡,难免存在不作为的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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